近年來,各類互聯網平臺及理財投資產品層出不窮,一些機構邀請明星代言推廣或站臺,存在過度宣傳、承諾高額回報、誤導性宣傳等問題,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為此,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1年第二期風險提示,提醒金融消費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,切實防范金融陷阱。
一、認清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
目前,明星為各類互聯網平臺或金融產品代言常見模式大致有五種。一是為P2P平臺代言,導致參與者資金受損。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。如“中晉系”集資詐騙案已導致萬余名投資者遭受資金損失。三是為互聯網金融平臺代言,但容易存在風險提示、投保告知不充分等問題,消費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風險告知事項。四是為金融產品、平臺站臺。如“泛亞有色”曾邀請某學者出席活動,利用名人光環對公眾造成消費誤導。五是為銀行保險機構某類產品或整體品牌代言。如明星擔任銀行信用卡推廣大使或宣傳大使。
此外,部分粉絲為明星集資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,導致集資亂象。還有的利用名人效應過度營銷宣傳誘導過度消費和超前消費,有可能引發過度負債、暴力催收等問題。
二、“三看一防止”避開金融陷阱
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,不可盲信明星代言,做到“三看一防止”。
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。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、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??梢缘卿浗鹑诒O管部門網站、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,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。
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,了解產品類型、條款、風險等級、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,堅持理性投資、價值投資,不宜一味追求賺“快錢”,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。
三看收益是否合理。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并存,對承諾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,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。
四要防止過度借貸。保持理性金融觀念,不盲目跟風消費、借貸和投資。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、借貸追星、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,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。
三、代言人和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依法合規履行責任
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按照《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》要求,切實規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,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,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;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;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、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,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、無風險或保收益。
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等法律法規。接受代言前,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,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、符合監管要求。
(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宣)
編輯:王磊